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眉山宜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眉山宜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眉山宜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租赁物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展位编号为A—8013的房屋腾退给原告眉山宜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如逾期未腾退,逾期后的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至腾退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眉山宜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31日前的租金和建渣处理费共76843.04元(已与被告交纳的费用相抵扣),欠付租金违约金7158.93元,物业管理费2913.36元及欠费违约金176.7元。以上费用合计87092.03元;

三、驳回原告眉山宜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706元,由原告眉山宜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被告***负担1356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1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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