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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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仁化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4民初623号民事判决; 二、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仁化县*******支付工程款582817.86元以及利息(利息以582817.86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仁化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28元,由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担,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向一审法院交纳9628元,仁化县*******预交的9628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二审案件受理费9628元,由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担,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向本院交纳9628元。仁化县*******预交的962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9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