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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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潘岱街道林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方伟、李庆松、白直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常立秋工程款390000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反诉原告)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的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被告(反诉原告)瑞安市潘岱街道林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常立秋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方伟、李庆松、白直爽、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潘岱街道林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972.50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112.50元,合计60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常立秋负担1558元(已预交),被告(反诉原告)方伟、李庆松、白直爽、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潘岱街道林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4527元(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