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浙江欧裕龙物流有限公司
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231813.87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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