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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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被告安吉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21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的第二条“关于部分股东逾期交款的处理意见”、2013年5月1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的第二条、2018年10月2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的第五条“项目开发过程中部分股东筹资未到位的处理执行事项”的内容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安吉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