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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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安吉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21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的第二条“关于部分股东逾期交款的处理意见”、2013年5月1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的第二条、2018年10月2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的第五条“项目开发过程中部分股东筹资未到位的处理执行事项”的内容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安吉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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