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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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鲁0611执392号 安忠俊: 你(单位)与左梅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6民终7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8286元。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 账号名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账号:15345101040002792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人:黄德光联系电话:0535-6319128 本院地址:烟台市福山区王懿荣大街223号邮编:265500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