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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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并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息,自2020年2月10日起至本息付清。 二、被告谢传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8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