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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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向***返还借款本金34150元; 二、***向***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341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5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计63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转入账号:20×××28;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上诉费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4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