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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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925行审65号 申请人滨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崇翠平,滨海县卫生监督所科长。 被申请人单平,男,****年*月**日生,户籍住址响水县。 2019年9月23日,申请人滨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单平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开展疾病诊疗的行为,作出滨卫医罚[2019]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用于患者的纯中药痔膏4瓶、女王祛斑霜3瓶;2、罚款人民币2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申请人单平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11月25日各缴纳3000元罚款,其余罚款14000元未缴纳,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法定义务。2020年6月10日,申请人滨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4000元及加处罚款14000元,合计28000元。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滨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对被申请人单平执行滨卫医罚[2019]071号《行政处罚定书》中确定的罚款14000元及加处罚款14000元,合计28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单平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