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1761.58元并从2017年12月24日起以所欠透支金额为本金(具体各阶段所欠透支本金详见附表)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款汇入信息,开户名: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98)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3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