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4民初399号之三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丹丹、韩娟,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2020年6月19日,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076元,减半收取115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3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2020-6-19
发布日期 2020-07-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