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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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4民初399号之三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丹丹、韩娟,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2020年6月19日,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076元,减半收取115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38元,由原告***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