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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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三台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49006.83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447.7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5元、减半收取计1742.50元,由原告杜霞承担1742.50元的20%、即348.50元,由被告***承担1742.50元的80%、即1394元(该款已品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5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