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02民监3号

原审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住***。

负责人:白成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曦,系银行职工。

原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南充市顺庆区。

原审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与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川1302民初6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4-8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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