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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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02民监3号 原审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住***。 负责人:白成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曦,系银行职工。 原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南充市顺庆区。 原审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与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川1302民初6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4-8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