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广开源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借款本金703904元,利息7473.62元,罚息150.39元(以上利息、罚息暂计算到2019年7月17日,从2019年7月18日起自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所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承担律师费42000元。 二、被告扬州广开源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就高邮市开元世家A3—2404号房产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并将抵押登记的相关权证交原告之前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7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广开源公司在被告***、***就高邮市开元世家A3—2404号房产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并将抵押登记的相关权证交原告之前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