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四川省东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59987.63元。

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返还垫付款86829.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8元,减半收取2899元,由***负担394元,***负担2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3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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