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24民初476号

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新棉镇利民巷75号。

法定代表人:谭郁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7-9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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