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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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借期内利息共计53,000元,并从2020年3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