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3000元,抵扣已垫付的1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143000元。(标的款履行方式: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直接汇入原告***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和县支行,账号:62×××75),款限2020年7月16日之前履行完毕。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支出的鉴定费26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6元,减半收取2068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