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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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平和县自然资源局平自然资决〔2019〕775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确定的事项准予强制执行; 二、平自然资决〔2019〕775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确定的“限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3.88平方米土地所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的执行由小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