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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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及交强险项下不足部分的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60562.56元。因原告的各项损失已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下进行了赔偿,故被告***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9元,由原告***承担170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承担73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