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8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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