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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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邢台市消费者协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邢台经济开发区爱英电动车门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与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爱英电动车门市、***之间的买卖合同;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购买的跃迪牌电动小汽车一辆退还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爱英电动车门市、***; 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爱英电动车门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车款175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581元,二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爱英电动车门市、***负担1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