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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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菏泽天宇塑业有限公司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新泰市东昊色母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4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28275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偿还,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