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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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2民初55号之一

原告:***,男,个体,住***。

原告:***,男,个体,住***。

原告:***,男,个体,住***。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敏、乔晓华,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无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富强,内蒙古蒙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敏、乔晓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富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向***、***、***支付公司转让款20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承担延迟给付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年利率6%进行计算);2.判令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与***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公司转让协议》,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四家运输公司转让至***,转让价款为1300000元,***、***、***承诺四家运输公司名下至少有1500台挂靠货车。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后,***先行支付转让款1100000元,待双方核实公司名下具体挂靠货车数量超过1500台后,***立即支付剩余转让款200000元。***、***、***现已核实上述四家公司名下登记的挂靠车辆超过合同约定的1500台,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剩余转让价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是公司股东与股权受让人。本案中,***、***、***向本院提交的托克托县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托克托县龙腾达运输有限公司、托克托县华驭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托克托县宏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表明,托克托县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进行股东变更,变更前是张萍、李井学,变更后是薛龙锁、李松。托克托县龙腾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进行股东变更,变更前是王为云、张周昌,变更后是李传志、李文。托克托县华驭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2018年9月3日进行股东变更,变更前是李井学、张萍,变更后是李松、李传志。托克托县宏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进行股东变更,变更前是王为云、张周昌,变更后是薛龙锁、李文。***、***、***在上述四公司变更之前并不是公司的股东,变更后的股东亦没有***。综上,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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