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8民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珠,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5元,减半收取为290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苏永术长判审

钟莹莹员判审

成振平员判审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20-3-19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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