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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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建安脚手架建材安装有限公司 连州市金恒辉玻璃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支行 连州市汇钰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州市建安脚手架建材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支行的借款本金11211020.64元及其利息、复息、罚息822631.78元(暂计至2019年11月11日,后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被告连州市汇钰投资有限公司、***、***、***、***、***、连州市金恒辉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逾期不还则折价、拍卖或变卖已被抵押登记的财产,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支行对被告连州市汇钰投资位于连州市**********路段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连府国用(2013)第188*****015号]及该土地上的宿舍楼、厂房一、厂房二(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连州字第0100016205号、0100020244号、0100018607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001.92元(原告已预交47000.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9001.92元,由被告连州市建安脚手架建材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连州市汇钰投资有限公司、***、***、***、***、***、连州市金恒辉玻璃有限公司负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