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0)豫0381民初2607号
案由
保险合同
立案
时间
2020年6月17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地位
原告
原告:姚凯凯,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王洁萍、李元培,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段地久商务大厦。
负责人:郑善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雯,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评估费共计41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阳光财险洛阳支公司辩称:1.我公司在核实行驶证、驾驶证、保险责任无误的情况下,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无其他责任免除的情形下进行合理合法的赔偿。2.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8月12日20时50分许,杨佳南驾驶原告所有的豫C875RR号小型客车沿顾龙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向鲁冬琦驾驶的豫C1H836号小型客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偃师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杨佳南负事故全部责任,鲁冬琦无责任。经河南鼎铄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认杨佳南驾驶原告所有的豫C875RR号小型客车车损为3875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1500元、施救费1000元。因理赔问题双方未协商一致,为此,原告诉于本院。
另查明,杨佳南驾驶的豫C875RR号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原告姚凯凯,该车在被告阳光财险洛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车损险保额为138148.6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裁判理由
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佳南负事故全部责任,鲁冬琦无责任,对此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38750元、评估费1500元、施救费1000元,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交通事故中,因原告豫C875RR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付。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裁判主文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姚凯凯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评估费共计41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负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黄新建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