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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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920元。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