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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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盐城市腾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27922.47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2元,由原告负担62元,被告***负担7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72元。 |
裁判日期 | 2020-7-2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