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联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绍兴中金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利辛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绍兴市博海汽车修理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638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16元,由原告***负担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负担696元;重新评估费6061元,由原告***负担333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负担2729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