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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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大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款161419.32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