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马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500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6.47‰自2008年11月7日计算至2016年2月12日;以395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6.47‰自2016年2月1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四、驳回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共同负担(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