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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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402民初142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嘉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顾铁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鸣,公司员工。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仇旭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张露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嘉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被告浙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被告公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97735.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原告***负担991元、被告嘉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2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重新鉴定费231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担1710元,由原告负担部分浙商公司可从判决第一项赔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