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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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17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7-2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