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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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川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有责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6,515.8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川支公司将上述赔偿款中的15,894.92元直接支付给被告***,折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川支公司已支付的7,000.00元后,余下的赔偿款93,620.8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川支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3,398.1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9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