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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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宾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宾馆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94万元,支付截止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10265667.8元(下余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偿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825元,由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825元,由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117825元,由被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宾馆负担5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