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803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吉政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陕西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宁博。 本院在执行吉政霖与陕西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政霖案件受理费2316元、医疗、替代性交通工具费6789.61元。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川1803执392号案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