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227民初143号

原告:***,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小金县人,现住小金县,务农。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南充市蓬安县,务农。

小金县人民检察院支持原告***与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本院于2020年05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严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06月23日告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2020-6-30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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