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贷款本金15万元、截止至2018年4月17日贷款期内利息及复息15423.33元、给付2018年4月18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日止的逾期利息、复息(逾期利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875‰计算、复利以拖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0.8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