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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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2民初163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渊,四川源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卫东。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康后军与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收到原告康后军诉状后,登记立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于2020年6月15日转入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康后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康后军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