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2民初163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渊,四川源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卫东。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康后军与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收到原告康后军诉状后,登记立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于2020年6月15日转入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康后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康后军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24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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