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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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2民初1344号之一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 负责人:钱滨,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