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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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截止2019年11月13日尚欠的贷款本金29906.34元,利息4558.6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34元、消费手续费19.80元,共计36118.76元;2019年11月14日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双方《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