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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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小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227民初137号 原告:***,女,藏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小金县人,现住小金县,务农。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南充市蓬安县,务农。 小金县人民检察院支持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本院于2020年05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严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06月22日告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严斌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樊双润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