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青神县西龙镇人民政府支付给原告***工程款利息663338.53元及该款项在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663338.53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以663338.5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逾期利息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2元,减半收取计5601元,由原告***负担601元,被告青神县西龙镇人民政府负担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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