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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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青神县西龙镇人民政府支付给原告***工程款利息663338.53元及该款项在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663338.53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以663338.5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逾期利息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2元,减半收取计5601元,由原告***负担601元,被告青神县西龙镇人民政府负担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