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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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08.86元、支付截至2019年11月26日的利息4160.8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3.92元,共计14543.66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9808.86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和限额计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