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92892.95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0月9日起,以92892.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1061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