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92892.95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0月9日起,以92892.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1061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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