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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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31民初349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郝建文,任公司经理。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伟军,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康永法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晓英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