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与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 二、被告***与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自2018年3月9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在此基础上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