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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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5028.24元, 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796.9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汇款户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账号41×××01)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