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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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利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三兄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长葛市锦榜铝业有限公司 长葛市贵源金属炉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葛市锦榜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利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利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38元,减半收取4719元,由被告长葛市锦榜铝业有限公司负担1004元,由原告河南省利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7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